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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鄭政宗

上訴人
即 豪軒飲食店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李國瑋
上訴人
即 李碩基
被告
李連基
被告
被上訴人即 余有城
原告
李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通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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