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李國瑋
- 上訴人即 豪軒飲食店、李碩基、余有城、李秋英
- 被告李連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訴人 即 豪軒飲食店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國瑋 上訴人 即 李碩基 被 告 李連基 被上訴人即 余有城 原 告 李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通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 項通知(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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