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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鄭政宗
  • 法定代理人
    余定陸

  • 原告
    曾○○
  • 被告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56號原 告 曾○○ 被 告 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定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積欠之加班費,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所請求加班費之數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七日內,查報所請求加班費之金額,並按該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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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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