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號
- 聲請人
- 陳銘森即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陳銘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路000號17樓之2)為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芯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芯傳公司)業於民國108年12月31 日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芯傳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管人同意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芯傳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 年度司司字第119 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7年度司司字第23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8年度司司字第82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9年度司司字第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9年度司司字第2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訛,並有芯傳公司109年1月9 日選任聲請人擔任簿冊保管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保管人保管清冊等件在卷(附於109 年度司司字第2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並經轉印部分資料存於本院卷)。是以,聲請人依前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芯傳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陳銘森為芯傳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