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陳旭東會計師 相 對 人 吼饗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穎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旭東會計師派任相對人吼饗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民法委任契約之規定,而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又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因相對人表示公司無獲利無法支付檢查人公費,致檢查作業窒礙難行,請求准予辭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以107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 ,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2年1月18日起迄今之吼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08年6月28日裁定駁回其抗告,全案因而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表明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之意,揆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