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0號
- 債權人
- 羿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朴志憓
- 債務人
- 羿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萬零陸佰伍拾捌元,及其中⑴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參仟貳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起,⑵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自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