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
- 債權人
- 傑羅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啟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靖恩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未載明債務人可得特定其身分之資料,以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設籍住居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收受,對上開事項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