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45號債 權 人 陳立三 債 務 人 御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錦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45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750,000元 │109年7月15日 │6 │ │ ├──┼───────┼────────┼────┼────┤ │002 │1,750,000元 │109年7月15日 │6 │ │ ├──┼───────┼────────┼────┼────┤ │003 │4,350,000元 │108年10月8日 │6 │ │ ├──┼───────┼────────┼────┼────┤ │004 │1,750,000元 │108年10月8日 │6 │ │ ├──┼───────┼────────┼────┼────┤ │005 │750,000元 │108年10月8日 │6 │ │ ├──┼───────┼────────┼────┼────┤ │006 │1,750,000元 │108年10月8日 │6 │ │ ├──┼───────┼────────┼────┼────┤ │007 │750,000元 │108年10月8日 │6 │ │ ├──┼───────┼────────┼────┼────┤ │008 │1,750,000元 │109年2月12日 │6 │ │ ├──┼───────┼────────┼────┼────┤ │009 │750,000元 │109年2月12日 │6 │ │ ├──┼───────┼────────┼────┼────┤ │010 │1,750,000元 │109年2月12日 │6 │ │ ├──┼───────┼────────┼────┼────┤ │011 │750,000元 │109年2月12日 │6 │ │ ├──┼───────┼────────┼────┼────┤ │012 │1,750,000元 │109年2月12日 │6 │ │ ├──┼───────┼────────┼────┼────┤ │013 │750,000元 │109年2月12日 │6 │ │ ├──┼───────┼────────┼────┼────┤ │014 │1,750,000元 │109年2月12日 │6 │ │ ├──┼───────┼────────┼────┼────┤ │015 │1,750,000元 │109年3月4日 │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