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
- 債權人
- 三福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煒邦
- 債務人
- 昱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200,4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⑵新台幣63,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0392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34,698元│109年8月1日 │10││├──┼───────┼────────┼────┼────┤│002 │33,128元│109年9月1日 │10││├──┼───────┼────────┼────┼────┤│003 │36,820元│109年10月1日│10││├──┼───────┼────────┼────┼────┤│004 │36,956元│109年11月1日│10││├──┼───────┼────────┼────┼────┤│005 │29,400元│109年12月1日│10││├──┼───────┼────────┼────┼────┤│006 │29,400元│110年1月1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