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
- 債 權 人
- 晉高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進賢
- 債 務 人
- 世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捌萬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96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634,526元 │108年7月31日│6 ││├──┼───────┼────────┼────┼────┤│002 │550,000元 │108年7月1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