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趙至偉 債 務 人 橫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玉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書 記 官 江靜玲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501,520元 │108 年11月16日 │3.78 │自民國108 年12月17日起│ │ │ │ │ │,逾期在6 個月內,按上│ │ │ │ │ │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2 │113,794元 │109年1月16日 │3.78 │自民國109 年2 月17日起│ │ │ │ │ │,逾期在6 個月內,按上│ │ │ │ │ │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