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趙至偉
- 債務人
- 橫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玉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至清償日止│││├─┼────────┼─────────┼───┼───────────┤│1 │501,520元 │108 年11月16日│3.78 │自民國108 年12月17日起││ ││││,逾期在6 個月內,按上││ ││││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之違約金。│├─┼────────┼─────────┼───┼───────────┤│2 │113,794元 │109年1月16日│3.78 │自民國109 年2 月17日起││ ││││,逾期在6 個月內,按上││ ││││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 ││││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