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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黃玉嘉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橫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橫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玉嘉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 ├─┬────────┬─────────┬───┬───────────┤ │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671,074元    │108.12.1     │3.99 │自民國109年1月2日起至 │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167,766元    │108.11.30     │3.99 │自民國108年12月31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 │        │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 │        │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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