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8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債務人
- 橫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玉嘉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捌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至清償日止│││├─┼────────┼─────────┼───┼───────────┤│1 │671,074元 │108.12.1│3.99 │自民國109年1月2日起至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2 │167,766元 │108.11.30 │3.99 │自民國108年12月31日起 ││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 ││││月內,按上開利率10%, ││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