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18號
- 債權人
- 尊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信義
- 債務人
- 黃羽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1 │10000元 │109年2月15日│ 5 ││├──┼────────┼────────┼────┼────┤│ 2 │14800元 │109年3月15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