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號
- 債權人
- 竹國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佳煜
- 債務人
- 國賓大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明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參佰陸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