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414號債 權 人 永和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源 債 務 人 龍鈦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俊能 債 務 人 吳宏樺 一、㈠債務人龍鈦精密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吳宏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上開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給付,他債務人於履行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