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7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748號
- 債權人
- 展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炲
- 債務人
- 吳成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陸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浚詠、吳浚楷核發支付命令部分,聲請人未提出債務人吳浚詠、吳浚楷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簽立保證書之釋明文件,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