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868號債 權 人 三千電器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春美 代 理 人 莊士謙 代 理 人 姜淑娟 債 務 人 昇特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昌和 人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