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09號
- 債權人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亮溪
- 債務人
- 國賢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保貴
人
一、債務人國賢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參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99計算之利息,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國賢工程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林保貴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