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
- 債權人
- 合勝泛亞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郁宸
- 債務人
- 蔡美華即杰佾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債權人請求其中新臺幣25,463元利息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起算部分,因統一發票開立日期日為108年12月26日,請求此日期前之利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297,255元 │108年11月28日 │5 ││├──┼───────┼────────┼────┼────┤│002 │25,463元│108年12月26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