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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

  • 原告
    鄭聚然
  • 被告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元,及如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債 權 人 鄭聚然 債 務 人 聖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提示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龔紀亞 ┌─────────────────────────────┐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450,000元   │107年11月2日  │6    │    │ ├──┼───────┼────────┼────┼────┤ │002 │18,000,000元 │107年11月19日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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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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