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
- 債權人
- 吳譽斌
- 債務人
- 萬源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閎
- 債務人
- 温國榮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43,3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新台幣)│(至清償日止) │ (%) ││├──┼───────┼────────┼────┼────┤│001 │800,000元 │108年8月30日│ 6 ││├──┼───────┼────────┼────┼────┤│002 │1,900,000元 │108年11月29日 │ 6 ││├──┼───────┼────────┼────┼────┤│003 │600,000元 │108年11月29日 │ 6 ││├──┼───────┼────────┼────┼────┤│004 │10,000,000元 │109年7月15日│ 6 ││├──┼───────┼────────┼────┼────┤│005 │30,000,000元 │109年7月15日│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