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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紀毅宏
  • 被告
    磁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胡翰威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87,479元,及如附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紀毅宏 債 務 人 磁暴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和綸即胡翰庭 人 債 務 人 胡翰威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87,47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 │附表:                                  │ ├─┬──────┬────────┬───────┬───────────┤ │編│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利率    │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年月日)至清償日│       │           │ │ │      │止       │       │           │ ├─┼──────┼────────┼───────┼───────────┤ │1 │36833元   │109年7月21日  │1.42%     │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2 │750646元  │109年5月21日  │1.42%     │自民國109年5月21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 │      │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 │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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