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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50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紀毅宏
債務人
磁暴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胡和綸即胡翰庭
債務人
債務人
胡翰威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87,4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民國│年利率│ 違 約金  ││號│ (新台幣) │年月日)至清償日││││ ││止│││├─┼──────┼────────┼───────┼───────────┤│1 │36833元 │109年7月21日│1.42% │自民國109年7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 │││││├─┼──────┼────────┼───────┼───────────┤│2 │750646元│109年5月21日│1.42% │自民國109年5月21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 ││││內,按上開利率10%,超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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