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債 權 人 風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竹東國中代表人徐華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通知聲請人補正,依債權人陳報其與債務人並未簽約 ,主張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債務人竹東國中給付工 程款,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明,債務人係於民國108年3月招標工程,由第三人力佑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佑公司)得標,力佑公司再發包予債權人,故債務人有依工程合約給付工程款予第三人力佑公司之義務,並非民法第179 條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之不當得利之情形,本件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