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陳志杰、林勇佐
- 當事人力山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吉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25號債 權 人 力山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杰 債 務 人 吉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266,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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