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聲 請 人 梁何鴻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 │附表:股票 109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 │78ND-00030010-7 │ │1 │1000 │ │ │ │名為: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2│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 │78NX-00001692-9 │ │1 │561 │ │ │ │名為:鼎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