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49號聲 請 人 吳宗穎即吳季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 │附表:股票 109年度司催字第24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01│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298-4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2│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299-6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3│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00-0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4│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01-1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5│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02-3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6│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03-5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7│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04-7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8│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05-9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09│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06-0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0│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07-2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1│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08-4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2│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09-6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3│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10-2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4│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11-4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5│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12-6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6│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13-8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7│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14-0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8│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15-1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19│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16-3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0│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49317-5 │ │1 │1000 │ │ │ │(原名智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1│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12060-3 │ │1 │1000 │ │ │ │(原名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2│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12061-5 │ │1 │1000 │ │ │ │(原名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3│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12062-7 │ │1 │1000 │ │ │ │(原名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4│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12063-9 │ │1 │1000 │ │ │ │(原名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5│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12064-0 │ │1 │1000 │ │ │ │(原名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6│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12065-2 │ │1 │1000 │ │ │ │(原名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7│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12066-4 │ │1 │1000 │ │ │ │(原名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8│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12067-6 │ │1 │1000 │ │ │ │(原名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29│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12068-8 │ │1 │1000 │ │ │ │(原名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0030│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7ND-0112069-0 │ │1 │1000 │ │ │ │(原名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