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羅芳明即劉思榆之繼承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羅芳明即劉思榆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及同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惟聲請人未提出股票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通知聲請人補正:㈠股票發行公司 之股票掛失函正本。㈡立昌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事項。聲請人逾期迄未提出,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