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 聲請人
- 張家笙即張潤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 條或第2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證券證券發行公司中國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有掛失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