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珍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欄編號1「票面金額」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下列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00031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冠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珍烜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 109年10月10日 19,000元 IS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記載無誤後, 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原公示催告及本更正裁定公告於法院網 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二、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