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孟恒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聲 請 人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孟恒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4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32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001 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葉孟恒 永豐商業銀行新竹分行 110年1月1日 4,500,846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