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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郭醉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醉月 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 保 證 人 莊永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以及更生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生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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