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郭醉月、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莊仲沼、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郭醉月 代 理 人 戴美雯律師 保 證 人 莊永裕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以及更生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生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