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郭醉月
- 代理人
- 戴美雯律師
- 代理人
- 保 證 人 莊永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寶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志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理由欄以及更生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更生方案中關於相對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