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詹宗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蘇志成、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詹宗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1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9月29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全體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除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過低,債務人應提高還款金額、⑵債務人客觀上並無不能繼續勞動之情形,應增加收入等語。 三、次查,債務人任職於安心工程行,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有債務人陳報狀及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憑。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下列情事,可認其提出之更生條件已盡力清償,應予認可更生方案: (一)債務人每月平均薪資約新台幣(下同)35,000元(已加計加 班費及獎金),並無其他收入。而債務人名下除有全球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單、出廠年月為西元2000年1 月之普通重型機車(據債務人表示該機車已有二十年,已 無清算價值)外,並無其他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又依債 務人所述,其並無受領社會救助津貼或補助金,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單、債務人陳報狀及本院訊問筆錄等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所有之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單解約金約為37,144元(已含紅利併扣除保單借款 及墊繳本息),有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16日全 球壽(客)字第1100616002號函附卷為憑。據債務人陳報願將上開保單價值解約金額37,144元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分期清償於各債權人,此部分每月應增加清償516元(37,144÷72=516,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債務人陳報其每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8,000元、交通費800元、房屋租金9,000元、扶養費(未成年人分別為94年次、95年次、98年次)11,000元、水費350元、電費1,500元、 瓦斯費800元,總計為31,450元,已為原開始更生裁定認 為合理。查債務人陳報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加計未成年人子女之扶養費總額,亦較新竹縣最低生活費標準的1.2倍(即14,866元)總額為低,是本院審酌上開支出並無奢侈浪 費之情事,勘予認可。 (三)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承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約3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1,450元後,餘額為3,550元,另因其名下財產具有清算價值 ,每月應增加還款516元,已如前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 方案,每期(月)清償3,660元,已逾上開金額之十分之九 【(3,550+516)×0.9=3,659.4】,依法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另債權人主張應於更生方案加註加速條款乙事,本院認為合理,是於債務人之更生方案加註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字樣,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行認可更生方案。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之相當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