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曉玲、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寶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星展、趙亮溪、陳月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曉玲 代 理 人 劉德弘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 理 人 陳月招(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 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理由欄第五項第九行關於「每期清償829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每期清償8298元」;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附件一更生方案清償方法欄中關於「每月給付829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每月給付8298元」、關於清償金額欄中「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57024;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54296」之記載,應更正為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56952;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年清償總額154224」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末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當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金額欄中之各債權人6年清償總額部分計算錯誤及清償方法欄每月 給付金額記載錯誤,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