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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俞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宏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陳立國際車業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理人
艾品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施民元即遠東當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張志豪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 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9日所公告之更正債權表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若債權人已合法申報債權,惟法院製作債權表時漏未記載其中一筆或數筆債權,或漏載部分債權金額,法院應依消債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裁定更正債權表,並重行送達更正後債權表,依第36條第1項規定,對該債權之異議期間,應自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收受更正後債權表之翌日起算,至於其他已確定之債權,則不受影響(司法院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4號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查本院民國110年4月9日所公告之更正債權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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