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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0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俞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朱宏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陳立國際車業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黃萬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理人
艾品勳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施民元即遠東當鋪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張志豪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第九行中關於「佔總債權額之22.43%」之記載,應更正為「佔總債權額之22.73%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及原本理由欄二、第九行中關於「佔總債權額之22.43%」之記載,經核確係「佔總債權額之22.76%」之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而附件一之更生方案,因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記載有誤,且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2月21日陳報本院110年4月30日公告之債權表其中次序9債權有變動,現僅餘新台幣581,264元等語,致債權比例及各債權人之可分配金額錯誤,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之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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