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羅吉瑞
- 代理人
- 李典穎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行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代理人
- 謝依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代理人
- 宗雨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黃勝豐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林毓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黃良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雅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羅吉瑞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09年7月31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1年1月4日以新院玉民政109司執消債清29字第00032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