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8 日
- 當事人羅吉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王行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謝依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宗雨潔、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林毓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黃良俊、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吉瑞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羅吉瑞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09年7月31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 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1年1月4日以新院玉民政109司執消債清29字第000321號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 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