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8 日
- 當事人羅吉瑞、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王行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謝依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龐維哲、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添財、宗雨潔、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志強、黃勝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男州、林毓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新、黃良俊、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張雅斐、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陳美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羅吉瑞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代 理 人 宗雨潔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斐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羅吉瑞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自 民國109年7月31日上午11時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有坐落於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暨同段132建號建物(權利 範圍各1/2)及保單價值準備金、存款等清算財產(如附表所 示),經斟酌其案情,認就不動產拍賣部分有選任管理人之 必要,爰選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0樓,法定代理人陳美如)為本件清算程 序之管理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