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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尚瑞強、黃錦瑭、利明献、李文明、許勝發、莊仲沼、楊錫隆

  • 當事人
    鄭雅慧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呂亮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益瑤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婷涵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秋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雅慧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益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李婷涵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代 理 人 王秋翔(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一百零八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並應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保險資料,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僅有郵局存款新台幣1,095元,惟該部分為債務人必要生活支出費用不應列入 清算財團,除此債務人並無其他清算財團財產,是依經驗法則,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繼續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已堪認定。 三、本院依法通知全體債權人陳述意見後,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對終止清算程序無意見,其餘債權人則未具狀陳述意見,本院審酌債務人清算之規模,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 所定費用及債務,縱使變價亦無實益,徒增勞費,認有終止清算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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