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聲字第93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0 日

聲請人
鄧桂芳
相對人
彭榮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前開條文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婚字第5號、第155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上字第313號判決確定在案。就訴訟費用部分,經第一審判決諭知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反請求訴訟費用由反請求被告(即相對人)負擔新台幣(下同)6,182元,餘由反請求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判決諭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即聲請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三十四,餘由上訴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一審訴訟費用額為本訴部分3,000元,反請求離婚部分為3,000元,反訴其餘部分為95,750元(詳附表),①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14,740元{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皆為反請求訴訟費用:3,000元(反請求離婚部分)+11,740元《一審反請求原告勝訴之674,341元部分,計算式:95,750674,3415,500,000=11,740〈不足一元以四捨五入計算(下同)〉》=14,740},其中6,182元由相對人負擔,餘8,558元由聲請人負擔。②一審未確定之訴訟費用為3,000元(本訴離婚)+84,010元(98,750-14,740=84,010)=87,010元,二審訴訟費用為68,074元(詳附表),其中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52,769元〈(87,010+68,074)34%=52,729〉,聲請人負擔102,355元(87,010+68,074)-52,729=102,355〉。聲請人應負擔之總金額為110,913元(8,558+102,355=110,913),相對人應負擔之總金額為58,911 元(6,182+52,729=58,911),聲請人已支出166,824元,相對人應再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55,911元(166,824-110,913=55,911),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反訴裁判費 58,450元 由聲請人繳納(3,000【離婚】+55,450【精神賠償+剩餘財產】)。 第一審反訴鑑定費 4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反訴其他程序費用 300元 金融機構查詢費用,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反訴訴訟費用小計 98,750元  第二審裁判費 38,074元 由聲請人預納(33,769+4,305)。 第二審鑑定費 3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訴訟費用小計 68,074元  總計 166,824元 聲請人已預納總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聲字第93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