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155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建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5、155號

反請求原告

即被告
乙○○

上列反請求原告即被告乙○○與反請求被告即原告甲○○間離婚等事件,查本件就反請求離婚等部分,反請求原告於本案事件審理程序中提起反請求,惟未據繳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係請求離婚、給付離婚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450萬元。其中關於離婚部分,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合計550 萬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 元,以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為58,450 元。因反請求原告即被告乙○○僅繳納56,4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依法處理,並駁回其相關之請求,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5、155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