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鄭聚然、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增昌、鄭清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鄭聚然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市○○區○○路00號0樓 關 係 人 鄭清海 宗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陳思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增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 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69年度台字第3號判例要旨及72年度台抗 字第490號判決要旨可供參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當事人書狀之記載,致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