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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柯仲宜
相對人
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債務人即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28日邀同第三人李玉麟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暨約定書,並簽訂保證書增提第三人高香君為連帶保證人,相對人即債務人等向聲請人借款2億元,現尚欠債權本金169,94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一所示,聲請人已分別於109年2月6日、109年3月4日寄發催告信函催繳仍未獲處理,依約定書第6條第6項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即債務人自應負擔清償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借據影本、備償借款專戶約定書影本、授權扣款約定書、承諾書、約定書、催告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9年3月24日新院平民政109司拍71字第00950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9年4月2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新竹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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