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71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柯仲宜 相 對 人 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債務人即相對 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即債務人遠立國際物業開發有限公司於105年12月28日邀同第三人李玉麟擔 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暨約定書,並簽訂保證書增提第三人高香君為連帶保證人,相對人即債務人等向聲請人借款2億元,現尚欠債權本金169,940,000元,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一所示,聲請人已分別於109年2月6日、109年3 月4日寄發催告信函催繳仍未獲處理,依約定書第6條第6項 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即債務人自應負擔清償責任。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放款借據影本、備償借款專戶約定書影本、授權扣款約定書、承諾書、約定書、催告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9年3月24日新院平民政109司拍71字第00950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9年4月22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二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新竹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