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38號聲 請 人 姜禮誌 相 對 人 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曉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15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 109年8月2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 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本票上除蓋用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本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欄記載「發票人: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有系爭本票影本一紙附卷可參。是依系爭本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並揆諸一般社會通念觀之,練曉妃係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認練曉妃係代凱亞網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行為,難認練曉妃本身係發票人之一,此部分聲請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