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8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803號

聲請人
邱銘哲
相對人
北澤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陳雪美
相對人
人 樓
相對人
仁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雪美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9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9月9日共同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3,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經核聲請人所提示之本票原本,與聲請意旨相符,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二、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裁定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