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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6號

聲請人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乾
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代理人
羅國豪律師
相對人
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振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建字第3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67號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20號裁定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負擔9/1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1/10,餘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禾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鑑定費報價書及收據、臺灣高等法院函、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等影本。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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