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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1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聲請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相對人
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0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0,096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鑑定費      112,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242,096元 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聲請人負擔百分之91。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1,789元。 【計算式:(130,096+112,000)9%=21,789】  (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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