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鄭澄川 相 對 人 和潤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焜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司裁全字第53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 聲請命令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本院准相對人於供擔保後,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相對人亦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查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依本法聲請調解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及第2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規定,如債權人已經起訴或已聲請調解,即無再命其起訴之必要。 三、查聲請意旨所陳,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裁全字第53號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惟相對人就前述假扣押裁定所欲保全之本案請求,業已向本院聲請調解,並經本院以109年度竹司調字第92 號繫屬在案,依上開說明,自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並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