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劉文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代 理 人 林姿伶律師 林芊影律師 廖宜庭律師 債 權 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 理 人 尤曉貞 債 權 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 表 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 權 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 權 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上4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 權 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上1債權人 代 理 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 權 人 陳柏辰 上7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 權 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 理 人 楊美霞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 理 人 陸義淋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聲請人因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