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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麗玉

聲請人
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陳士綱律師
債權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
代理人
吳晉晞(兼送達代收人)
債權人
亞太優勢微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代理人
尤曉貞
債權人
華利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代表人
蔡靜美會計師
債權人
王國為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權人
李惠文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權人
王國瑜即王燕群之繼承人
債權人
漢唐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文
法定代理人
上四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林敏
債權人
復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芬
法定代理人
上一債權人
代理人
蔡寶對
債權人
電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對
債權人
陳柏辰
債權人
上七債權人
共同代理人
李玉娜
債權人
興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yed Paransun
代理人
楊美霞
債權人
聯誠國際專利商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金
代理人
陸義淋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破產監查人 楊保安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分配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之案號欄關於「111執破字第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執破字第1號」;原裁定附表之債務人姓名欄關於「有麗系統製造故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友麗系統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翊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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