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遺產分割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卓冠希、卓興榆、卓韋翰、兼、卓興亞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卓冠希 被 告 卓興榆 訴訟代理人 彭雅雯 被 告 卓韋翰 被 告兼 訴訟代理人 何美玲 被 告 卓興亞 卓興晧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4、5更正前「遺產項目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編號4、5更正後「遺產項目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美雲 附表一: 編號 更正前「遺產項目欄」 更正後「遺產項目欄」 說 明 4 存款(幣別:新臺幣) 1.上海商業銀行: ⑴活期儲蓄存款:387,300元 ⑵外匯存款:963,636元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48,533元 3.國泰世華銀行: ⑴活存:84,907元 ⑵存款:30,796元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⑴16元 ⑵93,594元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357元 存款(幣別:新臺幣) 1.上海商業銀行: ⑴活期儲蓄存款:387,300元 ⑵外匯存款:963,636元 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48,533元 3.國泰世華銀行: ⑴活存:84,907元 ⑵存款:30,796元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6,357元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為證券交割戶,帳戶內金額為股票之孳息,應依附表一編號5所載股票之分割方式,由兩造按照6分之1比例取得,而非依附表一編號4所載由何美玲、卓韋翰按各23.384615%,其餘繼承人按照13.30767%比例之存款分割方式,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部分應自附表一編號4刪除。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金額應為「16,357元」,原裁定誤載為「16.357元」,應予更正。 5 股票 1.環球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88股 2.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69股 3.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755股 4.盟立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000股 5.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6.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00股 股票「及配股配息」: 1.環球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888股 2.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369股 3.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775股 4.盟立自動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000股 5.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股 6.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00股 1.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應為「775股」,原裁定誤載為「755股」,應予更正。 2.依兩造遺產分割協議書之意旨,左列股票於變價後應由兩造按6分之1比例取得價金,左列股票之配股配息屬於股票之孳息,亦應由兩造按照6分之1比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