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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楊明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0號

原告
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勳
被告
美福聚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毓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以109年度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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